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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問題


困OO 發問於 2011-05-09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把朋友送我的一條項練跟耳環拿去網拍,日前收到警察要我去做筆錄的通知(違反商標法-雙C產品),第一次通知筆錄時我沒去,現在又收到第二次通知,但我已因此事對台灣的警察單位無法信任,且筆錄地點又遠在嘉義,我也不便請假,想要發書面給他說我保持緘默,請他送地檢署,我是該用電腦打字?還是有親筆寫?還是有制式的格式可以參考?標題要寫甚麼?

地檢署是會發拘票拘提我(因我2次通知未到)?還是會再發傳票通知我去地檢署說明?

拘提是警察來我家給我上手銬帶走嗎?他會到我公司來逮捕我嗎?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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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的問題,扼要回覆如后: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因此,您既然已經兩度接獲警方通知,均未到場,亦未以正當理由請假,警方很有可能會將此一屢傳不到的情形回報檢察官,並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您到案。在此仍建議您儘速與承辦員警聯繫,約好您可以到場的時間,儘速完成警詢筆錄的製作,以免遭拘提。
二、至於拘提的程式,在刑事訴訟法第77條至第80條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89條雖然有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拘提人之身體及名譽,但第90條也規定如果被拘提人有抗拒或脫逃,得在必要程度內以運用強制力的方式進行拘提。因此,會不會用到手銬,就看執行拘提當時的情況了。
三、至於執行拘提的地點,原則上會是以您的戶籍地址,或是居住地點進行(收到傳票的地址往往會是優先執行拘提的地點)。
四、以上意見,還請卓參。如有任何問題,可電:(02)2706-6566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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