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家父於 92 年過世,其生前與長兄經營股份有限公司,由家父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經營期間,亦有欠稅及罰緩情事發生,但除家兄之外,欠稅事宜未有所悉。
爾後,家父驟逝,家人因故未訴請拋棄繼承,致使逾法定時限後,始知有鉅額欠稅及罰鍰。
延宕至今,尚未執行遺產申報程序。
今研究 98/5/22 公布實施之民法繼承篇及施行法,始知悉 "保證債務" 得回溯使用限定繼承。
雖知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債務負 "連帶保證清償" 責任,但不知在下身為當然繼承人,對於家父遺留之鉅額公司欠稅,是否得以援用 98/5/22 公布實施之民法繼承篇及施行法,訴請以家父所留遺產為上限,對公司債務進行清償。
懇請不吝釋疑
A:
敬啟者:
(一)依台端所述,應可推斷台端於繼承事由發生時,已為民法之成年人,於92年在未辦理拋棄繼承情況下,依法概括繼承被繼承人所有財產,故承繼被繼承人做為公司負責人之權利義務。
(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股東僅就出資額為限負清償責任,若公司經法定程序辦理清算、解散完畢,則負責人不再對公司之債務負責。若該公司已不適合繼續營運,台端可考慮辦理清算、解散。
(三)民法繼承編第一條之二,必須要保證債務發生於繼承開始後,且繼續由繼承人償還債務"顯失公平"始得主張限定繼承,得否主張限定繼承,尚有疑義。
(四)附帶一提,負責人積欠高額營業稅未繳納,可能會遭受稅務機關限制出境及其他行政措施處分,請台端審慎為之。
敬 祝 平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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