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果我是一家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
不願意再繼續管理負責公司的營運
該如何解除董事長的職務
召開董事會?
若董事會無人參加或推舉不出新任董事長
由最大股份之股東擔任董事長?
A:
您好:
公司與董事間的關係,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規定,除公司法有特別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因此,若不願繼續受任為董事,直接向公司為意思表示終止委任董事之關係即可;但是,應注意公司法相關規定,不能因此而有造成公司損害之可能。其餘詳細規定,請參閱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以下之規定。供予參酌,謝謝!
A:
王先生您好:
依公司法第192條規定,董事(長)與公司的關係是屬於民法上的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規定,董事(長)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辭職)。因不須經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通過,故無須召開董事會,但注意要盡快辦理變更登記。另須注意同條第2項規定,除非有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導致不得不終止契約,否則在不利於公司之時期終止契約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辭職後則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選出新任董事長,但公司法並未有得由持股最多股東擔任董事長之規定。附帶一提,依經濟部解釋,在董事長未及補選前,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由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職務,無副董事長者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未設常務董事者,由董事依同一方法辦理。
謹補充說明如上,願上帝祝福您!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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