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因為日前周轉不靈致公司經營不善已被勒令解散(有限公司),由於之前有欠稅金再加上滯納金,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加上銀行貸款等等...日前有人建議辦理公司清算,請問這樣正確嗎?
進入清算階段後,公司的債務分成欠銀行與國稅局
這兩部分皆會在清算之後會一筆勾銷嗎?
若負責人名下的房產 經由法院拍賣後
仍舊無法償還 債務金額
請問 後續的債務清償責任會是如何?
A:
陳先生您好:
公司被勒令或裁定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9條規定,進入清算程序後若公司財產不足償還銀行債務與欠稅者,清算人應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依破產法第149條規定,破產債權人依協調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的話,這些債權未能受清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但若欠稅達一定高額或公司已無任何財產者,法院會認為無破產實益而駁回破產的聲請。換言之,此時仍將繼續進行清算程序直至完成法院解散登記。法院解散登記完成後公司所負之債務亦因其法人格不存在而歸於消滅。
公司負責人之財產與公司財產是分別獨立的,若發生公司負責人名下房產經法院拍賣的情形,可能是他因某種法律關係而須為公司債務負責,如擔任公司之保證人。如此的話,公司負責人須以自己財產負責,而債權人仍可就不足償還的部分,繼續向公司負責人請求償還。
願上帝祝福您!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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