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朋友是ㄧ家非公開發行公司(未發行股票)的股東,前陣子他發現其所有的股份都遭公司ㄧ個董事
擅自移轉於自己名下。所以想請問:
1. 未發行股票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其股份的移轉流程?
2. 董事、非董事移轉股份,是否均須到經濟部登記?
謝謝您的回覆 ^^
A:
您好:
以下一併回覆您2個問題:
公司之股票未公開發行,其移轉,等於是私下之間的股份讓與,必須先由雙方簽訂股份移轉契約,簽訂之後法律上就已經生效,不過依公司法規定,必須至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簡言之,若只有簽訂契約,那只有在契約當事人間生效,但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任何第三人,不得主張股份已經移轉。
A:
您好:
補充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下:
一、未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移轉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簡言之,轉移在當事人之間是有效的,但若未記載於股東名簿的話,公司可以主張移轉對公司有效或無效。
二、非董事之股東移轉股份無須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申報,但董事移轉股份的話,依公司法第197條規定,於當選後即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在任期中如有增減持股亦須申報及公告,謹補充意見如上。
願上帝與您同在!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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