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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或是誹謗罪之二


徐OO 發問於 2011-01-31 | 新竹 |

Q: 對方是放在公開的論壇供其他人觀看
所以視算公然和有意圖散佈

然後目前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公然侮辱罪或是誹謗罪可2個一起提告還是哪個提告較有機會成功?

2.對方目前在服役是否罪行會加重?

3.此事是再對方服役前所放,據網路所知是會上軍事庭,那我是否可以不用出庭?

瀏覽人數:2195
林瓊嘉

律師

林瓊嘉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一、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謂污辱是指未具體指責而對他人做謾罵、等行為,著重保護法益為保護個人內
在情感;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謫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行為人係針對具體事件所
為,著重保護法意為個人外在名譽。

二、由台端提供資料無法判斷,是故台端仍需依相關事證自行斟酌。

三、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非陸海空軍刑法所特別規定,仍依一般刑法規定,對造是否為軍人並不影響其法定刑,
至多可能有量刑之考量。

四、若進入審判程序,本案仍由一般法院管轄,依刑事訴訟法,法官認為有必要時可得命告訴人到庭陳述,又若
告訴人轉為證人身分,依法必須出庭作證受詰問並具詰。
敬 祝 平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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