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前夫因為個人問題,向法院提出了"酌定未成年子女交往會面方式",目前準備開庭,由於前夫支付小孩教養費用太少,在法庭上除了訂出適合小孩的探視方式外,請問是否能在法庭上要求調整小孩教養費用呢?
A:
敬啟者:
一、依民法地1055條,父母之一方為子女之利益得請求法院改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法院得依請求或職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二、台端請求改定扶養費用,應為訴訟事件。
三、台端前夫向法院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交往會面方式",係為非訟事件,實務多數法院傾向非訟及訴訟事件分離。因此很可能不准許當事人於非訟程序中提出屬於訴訟事件之請求。
四、呈上,台端若於本訴中提出,法官很可能會不予准許,諭知台端另行起訴請求。
敬祝 平安
林瓊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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