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請教
蔽公司從中國大陸進口商品在台灣通路販售約3~4年,最近與廠商協議取得在台灣的總代理權,簽訂有效合約,取得所售商品在台灣的獨家販售權,想請問該如何擬定此類代理合約?注意事項? 謝謝
A:
您好...關於您所提問題提供意見如下:
一. 台端所提與廠商協議取得在台灣的總代理權, 在實務上所謂之總代理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廠商貨品寄賣而收取差價. 佣金之性質, 另一種是向廠商買斷產品日後自理盈虧, 因後者情形較為常見, 茲以此提供注意之事項.
二.獨家代理, 顧名思義即由 台端取得該廠商日後在台銷售之通路, 而其產品之種類, 日後開發之產品, 產品區域是否有限制等, 皆有協議之空間, 或台端除此之外有無計劃代理其他廠商之產品(該廠商是否對此有限制台端不得代理產品)等, 亦可依照需求與對方簽約,
三.通常獨家代理會伴隨著每年固定進貨之數額, 或係每個月無法達固定之進貨可提前終止獨家代理之約定, 亦因此多半會就此產生糾紛, 您可就此點與對方協商或係在契約中做適度合理之調整, 再者, 為保障台端權益, 也別忘了獨家代理期間屆期後有優先續約之權利
四.上述意見, 謹請參酌, 若須協助撰擬或修改契約, 歡迎來電洽詢
寶德楊法律事務所
洪國誌律師
02-271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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