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友人因犯下詐欺案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緩刑五年.並每月支付被害人一萬元,但於去年12月應生病無法工作未履行當出所簽訂和解之金額今年9月被判緩刑宣告撤銷並入監服刑!
刑事裁定書上寫說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99年5月13日發文)
但因受行人於4/24罹患胃癌 5/5日出院後居住於女兒住處(休養等待化療(不同先前居住地)導致延遲收到法院傳票.到了5/28上午才趕緊提出抗告但被駁回,請問9/7日已入監,現在還可以上訴嗎?
之前未能履行還款時就已與債權人請求寬延,且有誠意繼續履行還款.只是沒聯絡上債權人,但法院判定受刑人不履行還款且無法聯絡實不符實情.以入監是否可再上訴? 謝謝!
A:
您好:
有關緩刑撤銷的相關規定,請參刑法下列法條: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 75-1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第 76 條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因未履行負擔而情節重大,因此,本件是否情節重大,值得討論;但是因為收到撤銷緩刑裁定的抗告期間似乎已過期而遭駁回;您認為應以被告正式收到的日期計算救濟期間、且未履行負擔並非情節重大等事由存在,若再欲提出救濟,就該確定之裁判,僅能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提出非常上訴或原審法院提出再審之聲請。僅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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