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本人從事直銷業務,我有一個客戶,他想購買某產品,這個產品的購買條件是要新加入會員並且要遞交考核主任意向書,但又想購買,所以我請了客戶的弟弟加入會員,會員資料由弟弟填寫,這部分沒有爭議,但客戶卻不願弟弟遞交考核意向書,由於少了意向書,便無法購買此產品,因此,我便沒有告知客戶而幫客戶的弟弟填寫考核意向書並遞交給公司,完成此產品的購買。此考核意向書並沒有也不會造成任何人的損害與損失,只是單純因為公司行政程序需求而填寫,反而我客戶還會因此得到優惠贈品以及獎金,想請問的是,如果客戶追究,這樣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嗎?謝謝您的回答~
A:
您好:
刑法第二一〇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得他人同意,而以他人名義制作私文書,以為行使之用,則構成偽造之要件;另外要成罪,尚須該偽造之行為,會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因此,於本例若偽造行為有生他人損害之可能,就有偽造文書罪成立之可能,若沒有損害之可能,要件就不相核。惟仍須依事實加以認定,有時損害之認定可能見人見智,基本上,對於偽造之行為,若採取較嚴格的態度,可能對於損害的認定就會較寬,所以還是請注意之。供予酌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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