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公司易主或轉讓什麼情況是不用付資遣費 ?? 薪資不變權益也沒變 !!
但舊员工不想留任 會不會變自動離職 成為資方的漏洞 ........謝謝回答
A:
您好:
一、若公司僅是股東成員換人,或經營團隊換人,尚無公司合併或收購等情形,尚無勞動條件變更之問題,因為公司法人格未變。
二、若公司有併購等情形,相關勞工權益,可參照企業併購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條等規定。
相關條文:
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 公司進行合併時,消滅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
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應自公司勞工退休準
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移轉至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監督委員會專戶。
公司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而移轉全部或一部營業者,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
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
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應按隨同該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勞工之比例,
移轉至受讓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前二項之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應負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
勞工之退休金及資遣費之責,其餘全數或按比例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存
續公司、受讓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前,應提撥之勞工退
休準備金,應達到勞工法令相關規定申請暫停提撥之數額。
第十六條: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
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
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
同意留用。
前項同意留用之勞工,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不得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
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
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
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
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供予酌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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