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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已經八個月了,我想改自訴。有人有辦法嗎?


小OO 發問於 2010-09-15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我告對方妨害名譽和偽造文書及侵占等罪。其中有包含公務員。我看檢察官的意思應該是不想提起公訴得罪官員。如今我只好自力救濟了。因為我手上的證據絕對可以勝訴,不想被檢方給攔下。 世界上最沒面子的事情就是從贏盤賭到輸。 聽說這個地方有點危險,萬一改自訴不受理可能會兩頭空! 我只好來請律師協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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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就已經在偵查程序中的案件,想要提起自訴,應該要先注意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的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以及同法第319條第3項:「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所以,依照您的描述,你已經提出告訴的妨害名譽、偽造文書及侵占案件中,因為非屬告訴及論的偽造文書及侵占罪,都比妨害名譽罪為重,所以只有屬於告訴乃論的妨害名譽罪,可能可以提起自訴。但同時還要注意你是否是上開條文所規定的直接被害人?否則,還是有可能受到不受理判決,不得不慎!
另外,關於提出自訴狀的程式,則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的規定,要注意的是因為你只能針對妨害名譽部分提起自訴,所以在自訴狀的內容,就應該予以特定並表示自訴的犯罪事實侷限在妨害名譽部分。同時也該向檢察官陳報你已經就該部分另行提起自訴,以便檢察官依法將該部分卷證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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