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有一事請教:
本人所居住社區的社區規約明定:住戶及其三等親以內之親屬不得為社區之雇用或聘用人員。
但是最近半年社區內有幾個修繕工程,承包及領款人皆為社區主委本人,請問如此是否構成背信?
又這些主委所承包的工程中,有一個在短期內出現施工瑕疵,主委不但未提供保固於事後免費補強,反而將補強工程又另外承包給其他廠商,造成管委會多一筆支出,此舉是否損害住戶利益?又是否構成背信?
還有一粉刷工程,主委自己擔任採購購買水泥漆,又自己找人來粉刷,不但工程品質十分差(滴的滿地都是),還自訂工資而且並無任何工資明細(共11萬多),最後還自行簽名請款,請問如此是否損害住戶利益?又是否構成背信?
問題錯綜複雜,還請律師釋疑,謝謝
A:
您好:
一、依刑法第三四二條背信罪之規定要件: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就主委與社區管委會之法律關係而言,屬委任關係,若主委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違背其主委任務之行為,造成社區之損害,始有可能構成背信。換言之,重點在於對社區之工程等,主委處理之際,是否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例如是否有低價高報等情形,來判斷是否有背信之構成。就上述違背任務,應依詳細事實加以判斷,不容易從外在表面之行為得到答案。
二、其次,規約若有住戶及其三等親以內之親屬不得為社區之雇用或聘用人員之規定,若因此而造成社區損害之情形,即令未有刑事不法之故意,仍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構成,換言之,主委執事違反前述規定,造成損害,可能有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可請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此部份加以追究。請供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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