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們好 !
(1) 我本人於1999年和家人集資創業設立一家資訊科技公司,於2000年辦理第一次現金增資時,遇到不肖會計師,盜用公司原始董事印章(因要辦增資,應會計師要求而請公司原始股東將其印章交於會計師). 至在無公司原始股東同意下, 偽造增資後公司之新股東及增資股價! 事後有問盜印會計師其增資之董事會及股東會記錄是如何做出來的? 第一次,其要求我幫助安撫其他股東,第二次再問時, 他說增資用董事會及股東會記錄其只是抄錄而已將盜印一事抹的乾乾淨淨.
(2) 因以上原因, 原公司經營階層在增資後經營一段時間後,因新股東的各種不配合及惡形而退出公司經營.
在新股東接手公司經營後,有種種證據顯示其一直在進行公司掏空. 故依公司法10%以上持股股東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亦獲高等法院裁定解散,相對人不服而向最高法院抗告,經最高法院之再調查後仍認為原審高等法院之裁定解散為有理由,
但因原審高等法院之裁定有些微程序瑕疵,而發回高等法院再審以補足程序,結果再審之高等法院竟以無證據為由駁回裁定解散之聲請!!! 對如此惡行之高院法官, 小老百姓該如何救濟 ????
(3) 因聲請裁定解散遭挫, 公司仍能繼續經營, 想當然爾, 公司仍會依循往例,繼續虧空; 以至現今自己決議解散清算. 但在清算前還先減資再增資後立即進行清算,減資的目的想當然是要讓原始股東持股低於法定之股東在清算時的權力, 以免其清算有出其不意之意外發生.
(4) 雖事情演變至此, 我仍不輕易放棄, 故向法院聲請由客觀公正第三者保管清算完結後之各項資料, 但因相對人未向法院辦理清算人登記,而遭法院駁回聲請.
以上是我個人遭遇, 想請教的是:
(1) 像這種有明顯掏空公司資產損害股東權益之公司, 是否可向檢察官舉發 ?? 舉發過程是否有風險 ? 如誣告罪等.
(2) 如要舉發, 應向那個政府機關舉發較合適 ?
以上問題, 懇請幫忙
謝謝!!
A:
您好:
如果發現有犯罪嫌疑,例如掏空公司依法可向檢察官告發,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會展開調查。
至於誣告罪之部分,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依實務見解,誣告罪之成立,以犯人明知所訴虛偽為構成要件,若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遽指為誣告。故您係基於懷疑而提告,且非明知所訴虛偽,即便將來因證據不足,檢察官將犯罪嫌疑人為不起訴處分,您亦應不至於構成誣告罪。
如您要舉發,可向警察局、地檢署告發。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吳姿璉律師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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