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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求償


孫OO 發問於 2010-07-01 | 高雄 | 服務業

Q: 我是一位老師,去年去一家公司上課,上完課之後,只給我簽訂契約金額的一部分,之後用了各種理由避不見面,我該如何求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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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題示,您欲對該公司請求剩餘之契約金額,若以簡便、迅速、節省費用為考量,建議您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規定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二、而依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規定,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若此,之後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三、但債務人如果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也就是說如債務人不為清償,您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債權。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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