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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法


尹OO 發問於 2010-06-18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公司辦理解散但未清算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執行支付命令?


感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2695
劉君豪

律師

明達法律事務所

A:  [quote:ea1db435b8="尹歆儀"]公司辦理解散但未清算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執行支付命令[/quote:ea1db435b8]

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
散。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清算人執行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等職
務,有代表清算中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亦為公司法第八十四條所規定。
二.貴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後,應依法進行清算程序,可由清算人執行清算職務而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或發支
付命令,此仍屬清算之範圍,故公司視為尚未解散,法人格於此清算範圍內尚存,自有當事人能力。

以上建議 謹供參考. 如有後續問題 敬請不吝洽詢!
明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劉君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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