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住戶反應告知管委會,公共廊道有人放鞋子,總幹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6條2項公告提醒住戶,結果,
公告上被胡亂塗鴉髒話,內容惡劣又似鑽法律漏洞責任,請問有無方法制止這般行為,安撫住戶提出意見的
勇氣!
A:
您好,依刑法第352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倘若社區公告內容遭塗鴉損壞,行為人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52條之犯罪。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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