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債權人,因債務人欠我錢, 我要他用房子抵債
債務人卻說他年以前被查封時就匆匆忙忙脫產给跳機到美國的女兒
他用信件回覆我這樣的訊息
請問,我有權利在法院做舉證要求他將脫產給他女兒的房產追回嗎?
再說,他女兒從20多年出國後都沒回國
這個房子的一切貸款都是債務人在支付,
有哪位律師可以替我打這個官司呢?
89112925
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提供意見如下:
一.據您所述, 債務人如果已經為脫產行為, 倘欲追回, 需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 也就是撤銷債務人與其女兒的移轉不動產行為, 使之為回復登記, 才有辦法追償該筆債務. 就該不動產變價取償
二. 依據民法第244條之規定, 須先證明有該筆債務存在, 看是有無借據.匯款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證明有借貸關係, 其次, 要看該債務人是以有償(如買賣)或無償(如贈與)之方式移轉該不動產予其女兒, 倘如依您所述債務人有信件告知您是因為要脫產才登記給他女兒, 則此脫免債權之行為是符合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之要件的
以上, 先提供意見如上
洪國誌律師
寶德楊法律事務所
02-271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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