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本有成立一家公司,因經營的生意不好,後來找到可以合夥的伙伴,想說找較適當的
人來經營看看讓生意有所起色,後來有找到一位,他占80%的股份,我占20%.
,當初有簽約公證,不料才過了2個月,他說想要撤資,想要到外縣市成立公司,他要過去,我並不要過去,我豈不是要
將公司所有的資產都搬到新成立的公司去??,但我想他是大股東,我真的有需要去配合他嗎??因當初他有開支票
給我,最近我才去兌現,但對方竟變臉說我怎可這樣,我能要求賠償嗎?
當初也是經由同意的要共創事業,但現在他卻想要烙跑,才2個月而已,變成又回到原點,
真後悔當初找錯人了,竟會是如此的結果,實在很困擾,請問該如何是好?若要相告,我會勝訴嗎?
謝謝
A:
一、您的合夥人與您簽約合夥經營原為您個人持股的「舊公司」,並約定您的合夥人持有公司80%股份,而 您只有20%股份。此為您與合夥人合作之前提。
二、您的合夥人因同意入股而開票投資「舊公司」,並已將支票交付給您,則您依合夥契約將支票兌現並無問題。只是全部兌現後,您的合夥人對公司持股已超過80%,自得重新選任董監事,並掌控「舊公司」的經營權。則您的合夥人即使依約入股,則其實您的「舊公司」已遭其吃下,您已無實際掌控權。
三、不知您的合夥契約中,有無約定「競業禁止」原則,也磺是合夥人不得另行投資同種類行業,以免其他合夥人吃虧?不知「新公司」是否為同種類公司?若答案皆是肯定,則合夥人自有違約,且不得成立新公司,否則很難課責對方。
四、無論如何請務必三思第二點的事實,謹慎對待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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