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跟父親斷絕關係?不用扶養他而不會犯法走上法律途俓?
A:
您好:
一、有關扶養部分,依民法第 1114 條,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而依民法第 1117 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扶養,以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也就是說,在您的父親不具有財力、資產,不能維持生活下,方有為必要之經濟供給之義務,而扶養之程度、減免可參考民法法條如下。
參考法條:
民法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民法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 1119 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二、而斷絕關係部分,參考最高法院41年台上1151判例要旨,血親關係原非當事人間所能以同意使其消滅,縱有脫離父子關係之協議,亦不生法律上之效力。
三、此外,一般情形下,父親自己本身對外的行為,在法律上本來就不會牽扯到任何人,如無發生繼承或表見代理等事,就算他在外欠債,法律上債權人也沒辦法直接要你們家人負責的,併此說明。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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