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結婚 20 年以上了
雖然都在當家庭主婦 沒有為家裡賺一份收入
但是 沒有功勞也有苦勞不是嗎 ?
沒想到丈夫完全沒想到我
把錢全部放自己的名下
連把一塊地賣了 我竟然是收到銀行的信才知道
得到一份大收入 不是應該是夫妻共享的快樂嗎 ?
我不是要錢 只是要他尊重我
如果他說他要存起來投資其他的東西 我會不肯嗎 ?
現在想想 我的名下好像只有一台車和手機
說起來可笑 為這個家付出了那麼多年
有收穫的時候 竟然沒有想到我
因為我只生了女兒
到時候他已這個為藉口 要跟我離婚
那我怎麼辦 ?
豈不是一點保障也沒有嗎 ?
所以 想請問要和丈夫簽定什麼合約
或是經過哪些法律程序
才能擁有一定的保障呢 ?
A:
您好:
於婚姻結束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主張。在婚姻開始到結束期間,叫作婚姻存續期間;於婚姻結束時,扣除婚姻開始時夫、妻各自帶入婚姻的財產,及婚姻存續期間之贈與、繼承等財產,在該期間夫、妻所有增加之財產,扣除債務後之全部財產,可以主張二分之一之剩餘財產分配權利。例如:婚姻若均無入財產進入婚姻,結束之時,夫有非屬繼承之財產共一千萬元,沒有債務,妻沒有財產,也沒有債務,妻於婚姻結束時,可以主張分配一千萬元之二分之一,即妻婚姻結束時可以主張分配五百萬元!供參酌,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