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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租屋訴訟 ,於訴訟期間登記歇業,是否會影響?

租屋訴訟 ,於訴訟期間登記歇業,是否會影響?


小O 發問於 2010-04-12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名下房屋再98年9月時租給一間個人工作室,對方負責人亦有在租約中認保,但對方租屋後就一直以租賃物有瑕疵(對方表示天花板部分有油漆漆不均勻的情況(並非掉漆),認為已影響屋內整體景觀)為由,要求解約而且要我還他保證金,並從第2期起就拒絕給付租金,對方還向法院提返還保證金之訴,結果一審判決我方勝訴,而我亦向法院提出返還租賃物之訴,目前還在訴訟中,但是,就在月初的時候,我查該工作室的商業登記資料,竟然已於99/03/25登記歇業,請問:
1.被告歇業是否會對仍在訴訟中的案件有影響,例如:訴訟對象不明,無法繼續訴訟
2.歇業是否代表被告已有企圖要脫產,我該如何保障權益?
3.被告在屋內堆放了一堆物品,我可以逕行清理嗎?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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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既然已經是在訴訟中,只要你起訴時的對造確實是契約的承租人,就不會有您所擔憂:「訴訟對象」不明的問題。因為即使他的去向不明,法院在要求你請領對方的戶籍謄本後(如果是公司還要請領公司登記事項表),依法公示送達,整個訴訟程序,就可以由你單方面出庭,由法院進行「一造辯論判決」而終止。且即使對方是以公司名義承租,而且已經辦理歇業登記,也不會影響公司人格的存續,仍然可以公司作為訴訟的對象。
至於對方辦理歇業的原因,當然有可能是經營不善,或者也可能如您所擔心的是企圖脫產。所以,如果真有這方面的顧慮,而且你除了請求返還租賃物外,還同時請求對方給付租金等金錢債權請求的話,也可以考慮是否聲請假扣押裁定,於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向國稅局查詢對方是否有財產或所得,再依查詢結果決定是否要供擔保,對其財產或所得實施假扣押。
至於對方堆放於屋內的物品,除非契約裡面有特別約定於一定情形下,視為廢棄物,或得由出租人處理,而且約定的條件已經發生,否則,該等物品仍然屬於對方所有,不宜由屋主自行處理,否則,很容易衍生其他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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