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告我前妻委造文書.但是事情經過半年暸我還能告嗎?
因為我一直在考慮要不要告他.畢竟夫妻一場..但是他的行為太過份了
所以我還能告他嘛..他盜刷我的信用卡並且在卡片被後自己簽名
A:
您好:
一、依題示,該等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10偽造私文書罪。
二、您所擔心的過了半年之問題,應該是指「告訴期間」。有關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之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也就是說,一些較輕微或特別尊重被害人的犯罪,法律規定如果告訴權人(例如被害人或其父母等)沒有提出告訴的話,法院就不會判決加害人有罪,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的話,如果超過六個月後就不能再告對方。
三、而刑法210條偽造私文書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應無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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