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關於民法和解的問題,若和解內容沒有寫到拋棄其餘請求權等字眼,就還保有其他請求權。不知有無相關法條供參考呢?謝謝!!!
A:
您好:
一、有關書面契約上未記載拋棄其餘請求權等文字,是否一定原始的權利就仍然保留,並非絕對如此。也就是說,和解乃是就舊的紛爭加以各退一步,而成立的契約關係,如果債務人同意和解條件,又同意保留債權人保留原始的權利,當然另當別論;但是探求當事人真意,就常理而言,應該不太可能有和解後,又同意債權人權利保留之情形,所以文字的漏寫究竟是有意的,或是無心的,應加以探討;所以應就個案之具體事實為判斷,才能得到正確的結論。
二、民法第七三六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七三七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以上二個條文,請參考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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