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社區主委不修理對講機,財務三個月沒有公告帳務表,我可以拒繳那管理費嗎?...
煩請律師解惑...感謝
A:
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扼要回覆如下:
一、首先應說明者,管理費之繳納與管理委員間之職務之執行並無對價關係,因此縱使管理委員有卸責之情形,不建議您拒絕繳納管理費,否則管委會可以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訴請法院命未繳管理費之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繳納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
二、針對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卸責之情形,建議可以由監察委員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主任委員、財務委員應依貴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之會議之決議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規定儘速履行其職務,同時副本通知主管機關。如監察委員也不願意得罪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則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以解決此一問題,方次為:以區分所有權人5分之1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5分之1以上,以書面方式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主任委員召集,同時請求之書面應一份副本給主管機關,如主任委員仍不召集,則具函請求主管機關指定一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解決此一問題。
三、以上,供您參考。
四、如有任何問題,可來電(02)2705-6278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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