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律師
本人目前與三位房客居住(以ABC代稱)
房屋契約是由A跟房東簽訂,規定一年一期
9月~隔年9月為一期,每月房租12000並預先付2個月的押金
簽訂好後,A找了B、C、本人合住
並互相以口頭承諾每月繳交3000$房租,4人共負擔12000
因本人對未來另有打算搬回家中與父母同居
已於1/8搬離並已付1月份房租
但A日前來追討1、2月份水電,2月份房租以及2個月的違約金
也就是2000(水電)+3000(2月份房租)+6000(2個月違約金)共11000$
並用威脅口吻對本人表示不付就等著看
請問律師當初我們純粹用口頭約定入住
跟房東簽約也只是由A簽訂,實際上我也並無違約
只是少一個人分攤共12000的房租,並無跟房東退租而造成違約
這樣我有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嗎
就算我2月份沒住,一月也只用了8天的水電費
道義責任上我也很有誠意,拿出一半共5500$來解決
但是對方說可以先收5500$後續再說
那我有需要拿什麼切結書請對方簽嗎?
怕對方翻臉不認人
A:
您好,
一、由台端文章所述,A為二房東,係A將房屋轉租予台端,故台端之租賃關係係存在於台端與A之間,亦即就台端所租用之房屋,A為出租人、台端為承租人。
二、由於台端之租賃關係是存在於台端與A之間,雖雙方並無立書面契約,然口頭約定亦可成立的契約關係,惟詳細之租賃契約內容則需視台端當初與A的口頭約定而定,如台端與A於口頭協議時並未約定相關之違約金…等,A日後向台端主張,恐無理由。
三、倘台端欲先行提出5500元來協商,就該5500元的性質(即該5500元是給付水電費、或和解…等)必需詳細指明, 交付時並請A作簽收,如能順利和解,最好簽立和解書,要求對方以後不得就該租質所生之一切情事再為任何請求,以免日後他人巧立名目再為為求償。此外,亦可請求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委員會就調解之內容會作成書面,可作為雙方日後爭執之證據。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