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公司有一塊地,被鄰居強佔1/5蓋違建,我一狀告到法院後,經地政量測後,判決被告應拆除侵佔地上之違建,被告不理,於是法院強制執行,但法院要我去拆,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三條,我既不是法官、司法事務官,也不是執達員,我怎麼有資格去拆?
再者,法院要我提拆除計畫書,我現在提了之後,又要我們公司去簽切結書,然後說這是民事執行處的內規,這樣不是很奇怪嗎?請各位律師協助解惑,謝謝!
A: 強制執行拆除房屋時,確實對方拒不自己執行時,由債權人自己執行拆除,但公家機關都怕施工中出問題所以會將所有責任推給執行拆除的債權人,這應該是每一個行政機關都是如此吧!雖然覺得不合理,但實務上確是如此運作,執行拆除的費用可再向對方要求給付,這個部分是您可以放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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