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你好.
男女雙方於90年元月在律師見證下離婚, 男方自動放棄小孩子(以下簡稱丙方).小孩子監護權歸女方(離婚證書女方還保留著), 雙方並在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 此後, 男方再娶外籍新娘(有無再生小孩,不得而知),對當時被男方自動放棄的未成年小孩, 自離婚後男方沒付出任何教育與撫養, 絲毫未關心過這小孩與女方至今. 女方自離婚後, 獨立撫養小孩至今..
當時丙方(小孩)未滿18歲,,今已成年(26歲),但還在就學中未服兵役,.男女雙方離婚至今, 小孩仍冠夫姓, 對於男方的自動拋棄監護、教養、生活狀況絲毫未曾關心過. 今已成年的小孩,無法忘懷並無法原諒男方只生不養之行為..
今男方老來(約64歲)病苦纏身無依無靠時. (外籍新娘偷走男方所有的錢且已走人, 棄他不顧, 男方的兄弟姐妹也無得找這個外籍新娘), 男方的兄弟姐妹有七個之多.請問 :
1.法律上,男方還有權要求當初離婚自動放棄的這小孩子照顧目前病苦的男方嗎 ? (男方現在由他的兄弟姐妹安排住在養老院,). 因為小孩子無法忘懷與諒解當初被男方拋棄於不顧., 何況小孩還在就學,也無經濟收入,
2.小孩子雖已成年, 但還在就學未服兵役, 小孩子原冠男方(父)姓, 現今小孩子欲從母姓, 可以嗎? 需要如何辦理 ?.
3.男方當初自動拋棄這位成年的小孩行為, 現今成年的小孩,也無意願與男方互稱 “父子”關係, 請問這小孩子
能脫離 “父子”關係嗎 ? 如何辦理 ? 向哪個行政單位辦理 ? 需要什麼文件或証件 ?
傻姐 李 敬上
A:
您好:
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在法律上,子女還是有扶養生父的義務
但目前您的子女尚無謀生能力 所以在其尚無自立更生之能力前應無此問題
2.關於成年子女之改姓,民法1059條是規定成年子女可以改姓,但必須是父母雙方書面同意.
若無書面同意,需要法院請求宣告變更,依您的陳述較相關之情形,必須是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
之影響時,關於不利影響的部分您的舉證可能較困難
3.父子關係無法脫離
謹覆如上
郭瑋萍律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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