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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不依雙方制定的漏水報契約履行修繕義務問題


賴OO 發問於 2010-02-24 | 苗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建商修漏水修繕到一半,忽然告知我請我委外修繕,委外修繕後合理的費用建商會支付,
我私底下問了其他廠商都不願意承接,因為修繕責任難釐清,我一再的寫信請建商來修,建商仍以我不信任為由,不來修繕.

我們雙方有簽訂定漏水保固契約書,但建商仍不履行修繕義務,

請問律師
我要依據民法哪一條要求建商履行合約完成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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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法第493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請台端儘速「定相當期間」請求建商修補瑕疵,如建商未在期間內修補完成、或拒絕修補,請儘速自行修補後向建商請求償還修補之必費用,以免罹於時效。

以下,提供相關法條供台端憑參:
民法§494「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 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民法§495「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民法§514「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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