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疑問請教,如下:
住家前有一空地,空地現為四人持分,且只找得到其中一位持分者,其他三位皆以去世多年且無人繼承。
此空地於5、60年代左右由原地主(持分多者)之一(A)讓予或承租給他人(B),A去世後仍由B繼續使用,
B去世但未交代清楚此土地情形,雖B未持有此土地,但此土地之地價稅皆由B的子女繳納,且時間長達
十幾,廿年之久。因此想請教,此土地有辦法辦理過戶嗎????
若無法辦理過戶,可有其他變通方式保障B????
另,因有繳地價稅,此土地無人繼承之持分部份是否會由政府收回????
或者可否讓政府收回,再向政府買下????
謝謝回答疑問,感激不盡。
A:
你好,以下為回覆前述提問:
若持有人之一A曾將該地讓與給B者,則B的繼承人恐因經過的時間超過十五年的時效,而無法請求移轉登記該土地的所有權,且若該土地之原四個持有人皆無繼承人者,則該無人繼承之土地,其所有權即歸於國庫所有。但不論A曾將該地讓與給B,或是A曾就該地與B訂定租賃契約者,B的繼承人均有該地的占有權源,即使是國家也無法請求返還土地之占有。至於因無人繼承之土地而土地所有權歸於國庫所有後,可否向政府買下土地所有權,應視政府有無出售該地之計畫。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
祝福一切順心 !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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