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在詢問庭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我是否對我提出的傷害告訴的其中一人撤銷告訴,我答是,但是否要對另一人提出告訴,我說我要告他,但下一次開庭檢察官卻說法律上這樣就全部撤銷告訴了,請問這是否為實?還請協助釋疑,謝謝。
A:
您好:
一、依刑法第 287 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合先敘明。
二、而刑事訴訟法 239 條明定,告訴乃論之罪,若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學說上稱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是以,如您對共犯中之一人撤回告訴,該撤回之效力將及於其他共同實施犯罪之人。
三、至於若您是對數次告訴乃論之罪中的一部分撤回告訴,學說上則稱為告訴之客觀不可分之問題,因其效力之判斷,法律無明文規定,自應衡酌訴訟客體原係以犯罪事實之個數為計算標準之基本精神,以及告訴乃論之罪本容許被害人決定訴追與否之立法目的以為判斷之基準。舉例而言,甲基於概括之犯意,於 9 月 1 日及 9 月 3 日連續傷害乙 2 次,在實體法上係 2 罪,而屬 2 個訴訟客體,僅因訴訟經濟而予以擬制 為 1 罪,因此被害人乙本可選擇就該犯罪事實之全部或部分予以訴追,被害人乙僅就 9 月 1 日之傷害部分撤回告訴,其效力應 不及於 9 月 3 日之傷害(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4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7 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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