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十幾年前的時候 因為爸爸 姐姐的關係 再蓋房子的時候 將房子有一部份蓋在親戚的土地上
當初 有簽訂 買賣契約 現在 因為 爸媽離婚 爸爸的姐姐 卻 告我們 侵占他的土地
還回答我們死無對証 只因為 當初契約是她老公簽的 而她老公 已經過世了
目前 土地還正上訴中 法院 卻要來拆房子
這樣是合理的嗎?! 如果 最後判決土地是我們的 那誰要來賠償我們的損失
如果是不合理 哪可以怎麼處理
都已經十幾年了 現在才來說我們侵占 這樣 也可以嘛?!
A:
您好,
一、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如欲拆除房子,皆會有所憑據,如假執行判決、假處分裁定…等。而欲阻止執行之進行,需視執行名義之不同,為不同之主張。
二、如果法院已拆除房子,但後續訴訟判決台端並無侵占問題而勝訴確定,依法可向對方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作為賠償。
三、惟為避免損害之擴大,請台端先確定法院執行拆除房子之執行名義為何(即依據為何),才能進一步確定阻止執行進行之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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