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本人(屋主) 甲兄(租屋人)
問題一
本人將房屋租給甲兄營業用途,本人和甲兄也有簽訂正式的租屋契約
但甲兄於民國98年4月份過世了~他的妻子(在生前就離婚的狀態了)和女兒就認定
是老爸的財產,直接就繼承了
(請問繼承不需經過公定的手續或方式繼承嗎?還是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直接就是法定繼承人?)
問題二
續上~當初本人與甲兄簽訂每月10萬的租金~如今租約尚未到期~甲兄以過世了~甲兄的繼承人如果要繼續經營~可以不履行和我簽訂的租金嗎?
問題三
續上~現在甲兄的前妻和女兒仍然繼續經營~但卻不跟本人重新簽訂租金合約~所以本人現在手上還是只有先前和甲兄簽訂的租金合約~甲兄的前妻和女兒口頭上說只要支付七萬的租金~但至今一塊錢也未支付給我~請問我可以怎麼處理來保障我這個屋主的權益~因為已經積欠數十萬的租金都不處理
A:
您好:
一、單純的承認繼承並沒有公定手續。惟租屋人在生前已離婚之配偶是沒有繼承權的,其並非法律規定之繼承人。
二、雖繼承人可繼承租約的權利,但也一併繼承了租約的義務。亦即繼承人必需履行原租約上租金給付之義務。
三、如繼承人一直不願給付租金,台端可依民法§440規定終止租約,同時依契約規定請求繼承人清償未依約給付之租金。(民法§440「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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