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
我奶奶日前以91高齡過世, 目前要申辦她的遺產繼承, 但繼承順序及繼承系統表, 順位中還有她的父母及祖父母. 我爺爺, 奶奶的父母, 祖父母, 兄弟姐妹都早已過世, 曾祖父母及曾曾祖父母都是清朝時代的人, 根本無法取得除戶或死亡證明, 連生日或死亡日期也查不到了, 不知該怎麼處理.
另外, 因為直系血親眾多, 有的孫輩已是外國籍, 無台灣的戶籍謄本, 又該如何處理?
麻煩您釋疑了, 謝謝!
A:
[quote:ba7fb94a6a="林水治"]律師您好 :
我奶奶日前以91高齡過世, 目前要申辦她的遺產繼承, 但繼承順序及繼承系統表, 順位中還有她的父母及祖父母. 我爺爺, 奶奶的父母, 祖父母, 兄弟姐妹都早已過世, 曾祖父母及曾曾祖父母都是清朝時代的人, 根本無法取得除戶或死亡證明, 連生日或死亡日期也查不到了, 不知該怎麼處理.
另外, 因為直系血親眾多, 有的孫輩已是外國籍, 無台灣的戶籍謄本, 又該如何處理?
麻煩您釋疑了, 謝謝![/quote:ba7fb94a6a]
民法關於繼承之規定,
首先,繼承有順位限制,第一順位如未被剝奪或拋棄或死亡者,原則上有繼承權,其他順位則無(比如上了第一志願的大學,就不用考慮第二志願了)
第一順位即為子女(不分男女)(本例中即林水治先生之父輩,叔叔伯伯及姑姑等)
如有四名子女,每名為1/4,以此類推
如子女中有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被剝奪或拋棄)
孫輩代位繼承(本例中即林水治先生之兄弟姐妹堂哥堂姐等等,不問出嫁已否)
承前,其中一叔伯姑過世,遺有三名子女,每名為1/4*1/3=1/12
相關法條羅列如下: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繼承系統表需羅列父母、祖父母等 其實是擔心第一順位繼承人無人
會有第二順位、第三順位等問題
如果真的查不到
簡單註記已歿 一般都沒問題
至於孫輩的外國人
還是可以繼承
此有以下法律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2 條 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至於戶籍謄本
得檢附經外交部(駐外使領館處)認證之身分證明申辦繼承登記。
此有以下法律規定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94 點: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為華僑無法提出戶籍謄本,得檢附經外交部(駐外使領館處)認證之死亡證明書及身分證明申辦繼承登記。
但如果繼承財產中有不動產(即土地房屋)
則需注意有無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規定
而遺產之分配 亦得以現金為之 此時如有不動產需分配
建議協議由中華民國國民取得持分,而由外國人取得等值之現金或其他動產
經我駐外機構驗證之合法證明親屬關係文件
如堅持辦理繼承登記
需提出經我駐外機構驗證之合法證明親屬關係文件
此有以下法律規定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95 點:華僑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如被繼承人及繼承人在台未設有戶籍,該華僑得提出經我駐外機構驗證之合法證明親屬關係文件,據以申辦繼承登記。
以上法律意見
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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