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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新屋繳了部分金額但發現瑕疵


陳OO 發問於 2010-01-10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我去年12月底在林口看了一棟新屋透天

屋主沒入住 託同住那社區的一個朋友賣

今年初繳訂金10萬

並簽約後陸續付了近一百萬

至今還沒過戶完成但已取得交屋包

近幾天下雨

昨天去查看時發現四樓有滲水滴落

聯絡屋主後他說已找建設公司

先前屋主並未告知

並事後推託不知

但我們想要退屋

屋主不願意

請問如何處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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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君豪

律師

明達法律事務所

A:  [quote:6604b01181="陳先生"]我去年12月底在林口看了一棟新屋透天

屋主沒入住 託同住那社區的一個朋友賣

今年初繳訂金10萬

並簽約後陸續付了近一百萬

至今還沒過戶完成但已取得交屋包

近幾天下雨

昨天去查看時發現四樓有滲水滴落

聯絡屋主後他說已找建設公司

先前屋主並未告知

並事後推託不知

但我們想要退屋

屋主不願意

請問如何處理

謝謝[/quote:6604b01181]

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房屋漏水係屬物之瑕疵,您可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對出賣人主張相關權利,您可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不過,實務上認為瑕疵需重大方能解約,否則會被認為顯失公平 依您所述,漏水問題是否已達不堪居住之瑕疵或派人抓漏即可解決,恐仍待現場具體認定
(二)建議您速將現場狀況拍照存證,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屋主限期改善,屋主不得以已通知建商解決而拖延對您的瑕疵擔保責任 您如要主張解約或其他相關權利,應以屋主為存證信函相對人或是訴訟上被告.
以上建議 謹供參考. 如有後續問題 敬請不吝洽詢!
明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劉君豪律師

A:  (一)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買賣物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於此情形或退還原物而解除買賣 契約,或欲受領其物而減少價金,買受人均有自由選擇之權。但依買賣之情形其解除契約顯失公平,如限於特定事項所需之物,契約解除即難銷售者,買受人即得不解除契約,僅請求減少價金。
(二)本件當事人所購者既為新透天厝且原屋主並未入住,即有四樓滲水之瑕疵,及本件買賣標的物並非限於特定事項所需之物,倘解除契約即難以銷售之情形。當事人應得依前開民法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已付之價金,但提醒應注意民法第365條規定於通知出賣人滲水之瑕疵6個月須主張解除權之除斥期間,並建議以存證信函為之。
(三)此外,倘滲水問題並不嚴重而可施工解決,及當事人意願接受,建議當事人與出賣人協同建商協談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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