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債務人借我家人錢,經強制執行後發現,原債務人死亡,繼承人原為配偶一人,己進入地政登記時,地政人員發現原債務人戶籍謄本上註明為次男,故其長兄亦有繼承權,經查其長兄為大陸人士,以於債務人死亡前以死亡,但台灣無任何可證明其長兄為大陸人士及死亡,也無兄長姓名等等所有資料,請問有何辨法取得可證明長兄為大陸人士或死亡的文件,即可依大陸人士繼承辨法,繼承發生以逾三年以上,其放棄繼承權或請配偶出具本國人士賴以為生財產(但配偶也無法聯係),實為困難案件,煩請提供實務辦法...
A:
您家人是債權人,係因債務人死亡而無法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須待合法之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續行強制執行程序
而遇到繼承人有配偶與債務人長男共同繼承,則請強制執行法院發文讓您家人代為辦理繼承登記
倘遇到無法登記的情形,若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則請另具書狀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待遺產管理人就任後,則可續行強制執行程序了!
以上說明如有不了解或者本律師有所誤會之處,尚請不吝來電賜詢
颺理法律事務所
劉家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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