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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要和解


王OO 發問於 2010-01-04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十年前與兩位朋友一起為某友人的貸款作保,友人還款不正常導致我的房屋被查封,
期間有收過法院的支付命令,後來友人與銀行協商還款,故房屋一直查封未被拍賣,
前幾天收到資產管理公司電話,表示該債權已被賣掉,
要求我以某金額解決我個人的責任,要我考慮看看,
經友人告知目前仍依與銀行的協議正常還款給資產管理公司,
請問友人正常還款給資產管理公司中,所謂解決我的個人責任是什麼意思?
又若付錢給資產管理公司能否解除保證的責任,並撤銷房屋的查封,
若無法撤銷查封,需要個人與其和解嗎??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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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惠玲

律師

源道聯合法律事務所

A:  [quote:8de45816be="王先生"]律師您好


十年前與兩位朋友一起為某友人的貸款作保,友人還款不正常導致我的房屋被查封,
期間有收過法院的支付命令,後來友人與銀行協商還款,故房屋一直查封未被拍賣,
前幾天收到資產管理公司電話,表示該債權已被賣掉,
要求我以某金額解決我個人的責任,要我考慮看看,
經友人告知目前仍依與銀行的協議正常還款給資產管理公司,
請問友人正常還款給資產管理公司中,所謂解決我的個人責任是什麼意思?
又若付錢給資產管理公司能否解除保證的責任,並撤銷房屋的查封,
若無法撤銷查封,需要個人與其和解嗎??


感謝您的回覆[/quote:8de45816be]

債權是否已被出售
建議可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信用報告(網頁有提供申請書下載) 再次查證
以免被不肖資產管理公司訛詐

其次,台端的保證債務
如已經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並確定(即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未具狀提出異議)
因支付命令效果等同於法院確定判決
無法再事爭執
僅能循事後清償、和解等 保障權利

保證債務,不管是普通保證,或是連帶保證,
都是可以和解的。

和解時要注意:
一定要對方也讓步。

以本例而言,如果債權金額為500萬
和解首重雙方讓步,對方需降低請求清償之金額
法律依據:
第 736 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而和解成立之後 雙方僅能依據新的和解主張權利 例如500萬變成300萬 對方只能要求300萬 不能再追索200萬元或其他
法律依據:
第 737 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第 276 條: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其實友人與資產管理公司成立協商
約定每期還款 某程度而言 也是一種和解
資產管理公司最多只能根據新的協議 要求友人還款 不能多要

可能也是基於這點,在友人正常繳款中,你的房子暫時不會有被拍賣的危險,資產管理公司暫時無法強制執行你的財產,所以才主動求和,增加受償。

如果台端怕夜長夢多 (友人哪一天無法還款,房子終將遭拍賣,房貸白繳)
也可以與資產管理公司談談看(一定要對方讓步,並扣除友人已清償部分,同時打折,並請資產管理公司出具撤銷查封之書狀,交由你去遞送)
一般談判籌碼有:
房子本身有抵押(所以就算是拍賣,也賣不了多少)
房價下跌
個人無薪資所得或所得不高或查不到
友人還在繳款(資產管理公司暫時不能動你)
債權移轉折數很低(以萬泰為例,曾發生6%出售之案例),如以2折拿到債權,
台端用4折和解,利潤百分之一百。

以上法律意見
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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