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有一筆房屋因為替友人的貸款擔保,因友人還款不正常,使我的房屋在民國91年被查封,
後來友人與銀行協商還款並持續正常還款,幾年前銀行經營不善被接管後出售,
該筆債權也被賣給資產管理公司,友人仍持續還款給資產管理公司,
近來想起這筆查封多年未處理,
請問我可以要求接手的銀行撤銷查封嗎?或者該如何處理才對。
A:
林先生:
依您的問題看來,本件之債權人應已變成資產管理公司,如果你的朋友有持續繳款,則可於全部還款後,要求資產管理公司辦理撤銷查封,並提供清償證明,以利辦理塗銷。
如因故未能依約還款,則須與資產管理公司協商如何清償,方可順利解決。
A:
林先生:你好!
1.銀行於91年為請求你履行擔保責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你財產,後因主債務人繼續還款,而停止強制執行.如果現在還在查封狀態,你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之規定(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期滿不於10日內續行執行,視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為理由)請求法院撤銷查封.
2.如該次聲請查封係因債權銀行以假扣押名義所為,則你可要求法院對債權人發限期起訴之命令,債權人不遵期起訴,自可要求撤銷假扣押查封.
3.另原債權銀行雖將抵押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為免繼續長期查封影響到你的權益,你亦可邀同主債務人一同以主債務人已繼續分期清償及繳息之故,向受讓之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要求聲請法院撤銷查封.因你的不動產既已設定抵押予該資產管理公司作保,且主債務人尚在分期清償及繳息,對其而言並無違約及不利之處,即使撤銷對你的查封,也不可能影響其抵押權,要求撤封,對其並無影響,應會接受.否則只好依上開1或2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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