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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上訴


鍾OO 發問於 2009-12-14 | 台北 | 服務業

Q: 之前有被人利用於詐騙集團,當初開庭的時候,都有認罪,這兩天收到了執行單,說我12月23號要去執行
判決有期徒刑10月如準易科罰金以1天1000元算

我現在還有機會上訴嗎????

想要翻案 因為我之前所認罪的內容 是因為害怕這個老闆 認為認罪他就不會來找我了

現在他被通緝 等於所有罪都我承擔 想請問能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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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是否可提上訴,須視是否仍在上訴期間之內,您可看一下判決書的內頁,裡面會提及應於送達判決後幾日內提起上訴。
二、若是判決業已確定,則僅能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救濟之。謝謝!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
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 421 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
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聲請再審。
第 441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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