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我在民國98年11月2日至民國98年11月17日止在園區一家製造業公司工作,
工作期間發現該公司內部作業有點問題也非我想像的,
故98年11月17日早上向經理提出離職,當時經理口氣不太好,且要我立刻辦理離職及請同事至人資部拿離職單給我簽,並要求將員工卡片及筆記交給同事,
並告訴我公司不會支付二個星期薪資,當時我有跟經理反應,公司應依勞資法規定支付,但經理堅持不付,我仍然辦理離職手續,也經過經理同意後才離開公司,
離開公司後我再撥電至公司人資部門要求公司應支付,本來人資部門也堅持不支付,後來才說將會於98年12月5日將匯入帳戶,但公司仍沒有依照時間支付,
我於98年12月7日收一封掛號信,內容描述98年11月17日沒有辦理完成交接手續,要我立即回公司辦理並領取薪資,我立即打回公司詢問遺漏交接的內容,人資部門回應也不知道,只是依經理指示發出這封卦號信,
而後我發一封e-mail給公司,內容說明,距離職己三個星期了,公司沒有立即反應遺漏交的內容,令我實在很疑惑,請公司列出遺漏交接明細,但並未得到回應
我於98年12月8日回到公司,結果經理要求我需將98年11月成本結完帳才算完成交接,我跟公司反應這是不合理的,經理改要求我寫出成本結帳流程後將會立即支付薪資,當時我答應且於98年12月9日以email反覆給公司,結果,公司仍然未支付,一再遲延支付薪資,我要求人資部間給支付期限,卻遲遲未得到明確回應又要求本人回公司,卻沒有明確說明要本人回公司辦什麼事情,這已造成本人現在工作困擾!!
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爭取到自己權益領到薪資?我己向科管局詢問,科管局要本人發文才會處理,因從未發過類似文,想請問這份文,本人該如何撰寫?
麻煩您多多幫忙協助,謝謝~~
A:
[quote:fdafc30289="明玉"]律師 您好
我在民國98年11月2日至民國98年11月17日止在園區一家製造業公司工作,
工作期間發現該公司內部作業有點問題也非我想像的,
故98年11月17日早上向經理提出離職,當時經理口氣不太好,且要我立刻辦理離職及請同事至人資部拿離職單給我簽,並要求將員工卡片及筆記交給同事,
並告訴我公司不會支付二個星期薪資,當時我有跟經理反應,公司應依勞資法規定支付,但經理堅持不付,我仍然辦理離職手續,也經過經理同意後才離開公司,
離開公司後我再撥電至公司人資部門要求公司應支付,本來人資部門也堅持不支付,後來才說將會於98年12月5日將匯入帳戶,但公司仍沒有依照時間支付,
我於98年12月7日收一封掛號信,內容描述98年11月17日沒有辦理完成交接手續,要我立即回公司辦理並領取薪資,我立即打回公司詢問遺漏交接的內容,人資部門回應也不知道,只是依經理指示發出這封卦號信,
而後我發一封e-mail給公司,內容說明,距離職己三個星期了,公司沒有立即反應遺漏交的內容,令我實在很疑惑,請公司列出遺漏交接明細,但並未得到回應
我於98年12月8日回到公司,結果經理要求我需將98年11月成本結完帳才算完成交接,我跟公司反應這是不合理的,經理改要求我寫出成本結帳流程後將會立即支付薪資,當時我答應且於98年12月9日以email反覆給公司,結果,公司仍然未支付,一再遲延支付薪資,我要求人資部間給支付期限,卻遲遲未得到明確回應又要求本人回公司,卻沒有明確說明要本人回公司辦什麼事情,這已造成本人現在工作困擾!!
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爭取到自己權益領到薪資?我己向科管局詢問,科管局要本人發文才會處理,因從未發過類似文,想請問這份文,本人該如何撰寫?
麻煩您多多幫忙協助,謝謝~~[/quote:fdafc30289]
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按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2條、第26條、第27條分別訂有明文。
2.您既有替公司提供勞務,公司即應給付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剋扣,建議您可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公司限期給付工資,公司若不理會,您可至勞資爭議協調委員會聲請調解。若仍不置理,應考慮透過訴訟要求公司給付工資與法定利息 。
以上建議 謹供參考. 如有後續問題 敬請不吝洽詢!
明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劉君豪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