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我母親名下的房子於81年12月被拍賣,拍賣後所得金額仍較貸款金額少120萬,母親目前尚有薪資收入,今日收到銀行要求公司扣押薪資之公文,銀行以自算的利率年息12%計算目前需還500多萬,這根本是天文數字,請問銀行這樣的計算方式是否合理??另外,這樣的案件追訴期有多久??我們應該如何處理會較為妥當??
謝謝您的回答。
A:
您好,
一、強制執行時對於利息的計算皆是依照執行名義記載為準。
二、不同案件有不同的請求權,而不同請求權的追訴期都不一樣,但一般最長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一般情形下,若強制執行未受完全之清償,債權人會取得債權憑證,只要債權人在時效消滅前定期去法院更換債權憑證,時效便會一直重新起算。
三、建議台端可向法院聲請閱卷,以確定執行名義所記載之利息為何,以及該執行名義是否已罹於時效,以便台端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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