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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院通知之應執刑日期是否能夠向法院申請暫緩執刑?


田OO 發問於 2009-12-05 | 南投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本人目前共有兩筆案件,其中第一筆為違造有價證券==經二審後以判定三年之有期徒刑,應執刑日期為12月10日,但本人另一筆案件為違反毒品違害防治條例案件,目前將於12月7日第一次開準備程序庭,因首次開庭本人所委託之辯護律師因故無法到場,故本人希望能夠請求法院再多給被告一點時間,好讓被告能夠專心處理另一案件之官司問題,請問此情形是否能夠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或是否有其他任何方式可向法院申請?煩請解惑,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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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 之規定:「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除了這些法定的事由外,一般以其他理由申請暫緩執行,檢察官通常不會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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