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攜帶部門相機至大陸出差, 但因放在辦公室桌上隔夜,
隔天早上來, 發現公司遭小偷而數位相機被偷走,
(失竊的不只數位相機一台, 也包跨他人的手提電腦)
公司有保全, 辦公室的門也上鎖,失竊後公安也來採證(但當然未抓獲竊賊),
現公司要求我以殘值賠償, 請問合理嗎?
謝謝幫助解惑
A:
陳小姐:妳好!
在大陸公司辦公室遺失公司相機,要看持有及負保管責任之員工本身有無過失,來決定是否要負賠償責任,如無過失,即無須負責!所謂過失,係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若有此情形,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始須負責賠償,否則要求員工賠償並無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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