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若A跟B說000姐姐或000小姐,但是B是男性().是否構成妨害名譽?
再者事件發生日已距今超過半年(B在事件發生時後近五個月未作任何的申訴,在近期才反應此事,要求A賠償大筆金額,趕在起訴期限到期前幾天申告),A無記憶是否有說過類似的話,且B要求傳喚的證人皆無此印象,妨害名譽罪名成立的機率多大?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就您所述之情形,似乎屬於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此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而您所述並無任何證人可以證實你有說過這句話,而您又不承認的話,若對方無法拿出其他證據,則被起訴之機會應該不高。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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