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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車位相關問題


鄭OO 發問於 2009-11-30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請問車位相關問題,買屋時買了機械車位,交屋後發現車子無法停放,車長過長,
但當時代銷人員並未告知機械車位規格,而且想試停車時代銷人員以沒有卡片的理由不給試停
並承諾"一般轎車"均可停放,當時相信專業人員故購買車位。

目前希望建設公司可以退車位費用但對方堅定不願退款,請問是否有法律上的問題;另外,
相同層樓的機械車位規格卻相對比較大,但售價時車位價格也是相同,是否也有法律上的問題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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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故倘若台端之轎車並非特殊規格,而銷售人員銷售時又未說明該車位只限停小車,則該停車位即屬缺乏通常效用,構成物之瑕疵情形。
二、發現瑕疵後,民法規定需即通知出賣人,並於通知後六個月間行使相關權利(如:減少價金…等),故請儘速向出賣人主張權利,以免因除斥期間經過而無法主張權利。
三、倘該爭執未來有訴訟之可能,請保留、並搜集相關之證據(如:廣告、契約、證人),以證明系爭停車位小於一般規格,卻未於出售前註明,以利後續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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