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路上被人拉以第一次參加免費體驗為由、進入美容護膚中心,在對方的強力說服下,購買試用第一階段保養品與課程,包括保養品費用及下次的技術費,我以現金及刷卡付帳。
在店員的要求下,商品需全部在現場打開,並要求我在現場需以小瓶分裝,並且商品需留在店內直到一星期後再來店裡消費時才可帶走,所持理由為第一星期為試用期間商品需留在店內、對方並在商品上做上記號,我只能帶走小包裝的試用品,隔日我感覺不太對勁及家中強力反對,我於七日內要求退貨,對方並堅稱產品以被購買並打開而不願退貨,請問這樣的情況仍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嗎?
謝謝。
律師
A:
您好: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依據您所述之案情,應該屬於訪問買賣之性質。
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另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另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三、因此,依據您所述之情形,應該有消費者保護法上開規定之適用。
以上意見,僅供參酌。
如有任何疑問,尚祈不吝來電賜詢。
宏典律師事務所
呂翊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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