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請問的是,我在民國85年時,那時還是16歲,我父母親那時在台中買了一間公寓,屋主名字是我和我母親,我那時仍未成年,但後來屋子產權不清,被法院強制拍賣,仍是債權人,但我們連房子當時的款項也付了一半,我忘了多少,但目前已過了13年,聽我母親說只要過了法律追訴期15年就沒事了,是真的嗎?
A:
[quote:b0bd25c9ce="楊宗錦"]您好!我想請問的是,我在民國85年時,那時還是16歲,我父母親那時在台中買了一間公寓,屋主名字是我和我母親,我那時仍未成年,但後來屋子產權不清,被法院強制拍賣,仍是債權人,但我們連房子當時的款項也付了一半,我忘了多少,但目前已過了13年,聽我母親說只要過了法律追訴期15年就沒事了,是真的嗎?[/quote:b0bd25c9ce]
母親講的應該是時效,也就是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簡言之,如果因為房屋遭拍賣,尚有負債,債權人如果沒有在15年之內行使權利,超過十五年後再行使,法律上你與母親均可以主張「時效消滅」,不用償還。如果沒有主張「時效消滅」,還是要償還。
但是如果有「時效中斷」的話,時效15年從新起算。
例如,98年1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效重新計算,延展到113年1月才算消滅。
時效中斷事由有:
民法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例如寄存證信函、律師函、催繳通知等)
二、承認。(例如繳利息、書面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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