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 344 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重利係指年息超過20%以上稱之
請問:(1)重利罪(年息超過20%以上),此條款是刑法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後才有的嗎?
(2)承上,若是的話,那於民國92前6月25日修正前就已簽妥借劇及不動產抵押,而利息高達30%至今皆無還任何利息及欠款,我能向法院提出拍賣該不動產嗎?會有重利罪嗎?
感謝回答~
A:
楊先生:你好!
1.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並非92年刑法修正後才有的條文.
2.92前6月25日以前就已簽妥借據及不動產抵押,利息高達30%之金錢借貸,仍要看借貸之初有無[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貸以金錢,如立約當時無此情形,參照司法院34年院解字第3029號解釋,仍不能成立重利罪,因此在此情形下,對方不還,自可請求拍賣抵押物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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