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們~您們好
由於本人年少無知~人呆做了保證人(95年5月左右)
我是因為好友(第二保證人)而做了保證人
主債人、第一保人、第二保人三者關係分別為下例之敘述:
主債人(黃先生)為第二保證人(林小姐)前男友,第一保證人(洪孟柔)與第二保人為好友
起因95年間林小姐想買房子~但因她本人過去信用破產過~所以請黃先生幫她貸款(當時他們還是男女朋友)
後來黃先生因林小姐的要求、已經將房子(約在97年間)過至林小姐名下
去年(97年)約8月份他們正式分手~分手後他們因為釐不清的債務糾紛~目前還在互告當中
特別一提,黃先生及林小姐已經、經由醫生開立證明患有重躁症(在95年間承諾幫他們做為她們的保人~他們兩人健康狀況皆屬正常~沒有精神上的困擾)
請問律師們~我是否可以依照上面敘述內容~向銀行提出任何主張、得以解除保證人之身份
A:
您好:
一、擔任主債務人向銀行貸款之保證人,就是說銀行與您成立「保證契約」,所謂保證契約是指主債務人未能清償時,保證人也要負清償的責任。
二、一般說來,該保證契約,銀行不會因為保證人的片面請求,而同意解除保證責任。在所述情形,第二保證人直接成為不動產的所有人,不影響原本其他的保證責任。
三、若要終止保證契約免除保證責任,通常要覓得同樣資力或是比原保證人更有財力之人,銀行始會同意更換保證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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