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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簷侵權事件詢問


張OO 發問於 2009-11-05 | 台北 |

Q: 您好:

想請問

本人日前買了一間屋子 為舊公寓一樓 前屋主 屋簷遮雨棚延伸至隔壁導致隔壁在我購買時抗議

而我跟隔壁屋主口頭商議我會請雨遮工人將覆蓋到隔壁的雨遮截斷而截斷後2間房子的隔間牆壁會裸露

我與屋主商議倘若爾後他要修建時我會配合他修改 於是就請工人加以變更

而日前卻收到屋主兒子的侵權事件協議書

今日去協商 本著敦親睦鄰的心態我善意的回應 若他願意 我可以出錢 將牆重新塗上防水水泥漆

然後貼上跟舊的近似的磁磚 這樣雨遮也不用覆蓋到裸露的牆壁 而他也不需出錢就可以有好的防水

但是他卻不同意 他說他不明白為何要動到他那.......因為要防水.....我說幾百次他都回他不懂

他堅持我們完全不可以在牆上做任何防水動作 連塗透明防水漆都不可以 我實在不知道要再怎樣釋放善意

他也堅持請協調會記錄是協調失敗..........問題是我一直很配合 甚至他要我們不要在公牆上做防水 我都說可以配合

他說要去提告

請問我能怎樣保為自己的權益??

公共牆是公有的 他說他有權利要求我不可以弄東西在上頭 但是若是沒作防水處漆處理 爾後會有壁癌產生

請問整起事件 他提告後 我該怎處理呢?鄰居跟我說 他妹妹在律師事務所上班當助理 所以不怕上法院

但是凡事都是講法的不是嗎.......

煩請幫我釋疑 謝謝

打擾之處敬請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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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民法第792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故如果確有防水施工之需要,鄰地所有人有配合之義務,提供台端做參考。
二、訴訟後仍然可以和解,既然台端已經同意將覆蓋至鄰地之屋簷截斷,依民法第792條規定台端亦有相當之權利可使用鄰地以施作防水工程,一般情形下,法院都會勸喻雙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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